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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、抵、退税管理操作规程〉(试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2]11号)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、抵、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、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。出口货物离岸价(FOB)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,若以其他价格条价成交的,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、保险费、佣金等。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,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。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,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、抵、退税,税务机关有权按照《中华人民共格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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